随着全球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凸显,着眼系统性、全局性、全过程性的生命周期理念日益成为国际上制定各项绿色环保政策的基本依据。进入十三五以后,全生命周期思想频繁出现在我国政府的政策文件中,包括《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国制造2025》等均明确提出要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由此,生命周期评价(Life cycle assessment,简称LCA),以及基于LCA的环境产品声明(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简称EPD)和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简称CFP),迅速发展为当前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及绿色建筑评价的技术支撑。

环境产品声明(EPD),是经由第三方验证的、科学的、科比的、国际认可的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的综合信息披露。它不对产品进行复合性评价,不比较产品的优劣,帮助采购商、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产品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影响。

碳足迹(CFP),标示着某个公司、家庭或个人的 “碳耗用量”,是一种新的用来测量某个公司、家庭或个人因每日消耗能源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对环境影响的指标。简而言之,碳足迹就是“个人、组织、活动或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确定你的碳足迹是减少碳排放行为的第一步,并能为组织改善减排状况设定基准线。

EPD、碳足迹为企业带来的价值:

1. 满足客户的期望,有效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促进企业出口。随着国家大力推广绿色低碳事业,越来越多国家及地区的客户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产品的EPD、碳足迹评估报告;

2. 提高企业声誉,强化品牌建设,体现社会责任。企业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是展示企业主动承担减少环境影响的社会责任,从而提高企业的声誉;

3. 降低企业成本,发掘企业节能减排潜力,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产品碳足迹是显示产品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的工具,可以清晰的体现出产品高环境代价的缓解并进行改善,可为企业发现降低财务成本和环境成本的潜力。

自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工作开展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碳排放调研工作,不断提升低碳领域科研能力,积累了领先的行业经验及技术实力,并具备了环境产品声明(EPD)、碳足迹(CFP)的核算与验证的技术能力,为最终双碳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欧盟的碳边境调整机制的核心要点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不限制进口商进口各类货物的数量,但要求进口商在向欧盟进口特定种类货物时,应申报货物的碳排放量,并按照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mission Trading System,“ETS”)项下的碳排放价格,购买相应的CBAM 证书(CBAM certificates)。

CBAM提案规定了三年过渡期(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商需履行报告义务,向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按季度提交进口货物信息的报告(“CBAM报告”),无需购买CBAM证书;CBAM证书相关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CBAM提案,除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等货物生产已适用了欧盟ETS相关规定,或碳价格系统与ETS完全衔接的国家及地区外,从欧盟境外国家和地区向欧盟出口的特定货物均需受CBAM规制。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贸易数据,2021年,欧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对欧盟进出口总额5.35万亿元,未来欧盟CBAM的实施必然会将碳排放相关成本压力传导至我国出口企业,从而影响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进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密切关注CBAM立法进展

法国总统马克龙自2022年1月1日起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其在2021年12月13日宣布欧盟主席国新闻发布会和2022年1月19日欧洲议会的讲话中均提到,为达成欧盟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在其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后,将推进CBAM的建立工作。目前CBAM提案尚处于立法建议阶段,尚未正式出台,并且不排除其内容被进一步调整或修改的可能。

根据提案相关条款表述,在欧盟委员会进一步搜集贸易信息、过渡期满后,CBAM的适用范围可能发生变化,如进一步扩大适用至更多产业;针对信息申报、原产国碳成本抵扣、碳排放量计算等内容,还可能制定更具体的实施法案。因此,建议中国对欧出口企业密切关注并持续追踪欧盟CBAM的后续立法进展,以便在制度实施后能够及时应对。

积极引入减排工艺

随着气候变化加剧,各国的减排政策力度和国际上的减排合作均在不断加强。2021年9月22日,我国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节能降碳为导向,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推进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等意见。

2021年12月28日,国务院在《“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中进一步明确,要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要求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推动绿色升级的重点行业与欧盟CBAM提案目前所覆盖的水泥、电、化肥、钢铁、铝五个产业领域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目前,我国处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起步和区域性碳市场试点共存的阶段,全国性市场初期仅涵盖电力行业相关企业,区域性碳市场则将钢铁、水泥、化工等更多行业企业纳入其中。

无论是从增强对欧出口业务竞争力,还是从符合国内碳减排要求降低碳排放成本的角度,中国相关行业出口企业均应积极引入先进的绿色减排工艺,推动自身的产业绿色升级。

计量碳排放相关数据,留存相关文件

欧盟CBAM及我国碳排放配额管理均要求企业妥善记录产品的碳足迹。国家发改委曾于2013年至2015年分三批共制定了钢铁、电解铝、石油天然气、焦化、水泥生产等24个不同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为相关企业核算生产中温室气体排放量提供参考。

基于前述指南,我国颁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包括《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及发电、电网、纺织服装、煤炭生产、镁冶炼、铝冶炼、钢铁、民用航空、平板玻璃生产、水泥、陶瓷和化工12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报告要求》(GB/T 32151.1-12)。

2021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就《石油和化工行业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等197项碳达峰相关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公开征求意见。

在国际上,ISO组织公布的ISO14064系列温室气体量化和核查标准(ISO14064:2018)、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发布的《温室气体议定书 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等国际标准,也对企业温室气体的量化和核查方法提供了指导。

鉴于CBAM允许以出口商已在原产国实际支付的碳成本抵扣CBAM证书,对于届时已在国内进行了碳排放成本支付的重点排放企业,注意妥善留存碳排放成本支出相关文件及凭证。

为了应对全球减碳发展趋势,建议出口企业加快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将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碳足迹的计量、数据记录及碳成本支出的文件留存等各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构建一套完整的碳排放管理合规体系。

开展尽职核查与事先约定

根据CBAM提案,仅有经成员国主管部门授权的申报人才有权将CBAM项下的货物进口至欧盟。因此,相关中国企业开展对欧盟出口贸易活动时,应注意审查合作的进口商是否已取得了相应的授权。对于出口产品在欧盟需要履行的碳排放申报及CBAM证书购买义务相关成本的负担,也需要提前进行约定。

进行生产商登记

如前所述,CBAM提案中包含了生产商登记条款。对欧盟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将企业信息及货物经核查的碳排放量登记在欧盟建立的中央数据库中,届时进口商可以使用该数据直接购买并提交CBAM证书。若出口企业办理了前述生产商登记,将节省进口商的沟通及申报程序,降低其合规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就前述数据出境的具体衡量标准及政府批准程序出台具体规定,建议出口企业关注相关立法进展,在CBAM实施、企业拟向欧盟登记企业信息前,就数据出境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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